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我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从选题、申报、评审、立项到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中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研究工作在院长领导下进行,由高等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高教所)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项目申请、项目评审、项目经费、过程管理、评审鉴定、结题验收和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面向学院各部门和附属医院。每学年受理一次。研究的重点是本科教学。院级教研项目的立项受理,一般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院级以上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受理,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须为我院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附属医院医护及管理人员。
第五条 教研项目立项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理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
第六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者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高教所,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已有校级在研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当年的教研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项目立项的评审工作由高教所组织。
第九条 申请院级教研立项项目由高教所汇总后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院级以上教研项目的推荐申报,由教学委员会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经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后上报。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项目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方法和措施得当,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具有相关的教学研究能力,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资助立项项目的研究。院级以上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000元,院级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00元。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发后,项目负责人应在2周内,到高教所办理有关立项手续。项目经费即由学院向项目所在部门划拨。项目经费按研究工作进程分阶段划拨。项目组成员凭经费本办理报销手续,经费本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
第十四条 教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学术论文出版资助、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耗材、项目结题评审等费用的开支。
第十五条 用项目教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组成员所在部门。
第十六条 经费的支出严格按计划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时,须附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者,要予以批评,严重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对项目的内容设计、研究计划、人员分工、中期汇报、结题验收、成果申报、经费使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的研究经过书面申请,周期可适当延长。由于特殊事宜,研究项目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申请人可向高教所提出书面申请暂停,由高教所核实批准。暂停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部门负责过程管理,高教所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成果评审与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高教所将组织有关院系领导及同行专家对教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项目组应按要求向高教所报送《湖北中医学院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高教所在认真审查项目工作进展后决定是否划拨下一阶段研究经费。对研究进展不大或研究效果较差的项目可中止拨款,直到撤销立项。国家、省部级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高教所汇总后视具体要求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高教所报送《湖北中医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表》,一式两份。对于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高教所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立项的教研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的教研项目应提交成果研究报告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结题验收,其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院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与鉴定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中医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表》或《湖北中医学院教学研究项目鉴定申请书》,高教所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小组应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确有研究价值,需深入研究的项目,经结题验收后向高教所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高教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高教所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学院将终止资助,学院在两年(从上次立项规定结项时间计起)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广应用教研成果,使其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研成果奖,凡已通过鉴定的教研成果,均可申报。
第二十八条 评奖范围是我院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附属医院医护及管理人员在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工作中,在教学模式、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诸多方面取得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
第二十九条 教研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和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研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教研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时间的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三十条 申请院级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学院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工作的专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医护管理人员,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者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申请院级教研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三十一条 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报所在部门初评后,由所在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填写《湖北中医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同时附研究成果(实物或论文),并经部门出具详细的评审推荐意见后上报高教研究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院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3个奖励级别。一等奖项目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三等奖项目须达到省内或同类院校的先进水平。凡获得学院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赞成票通过的成果即获得院级教研成果奖。
第三十三条 教研成果奖评审后,结果送交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后发文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3天后没有异议,即可授奖。
第三十四条 获院级优秀教研成果奖的项目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成果突出的获奖项目将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奖材料,作为职称评定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管理按课题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另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