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严肃考试纪律,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规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纪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纪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纪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五、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考试舞弊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对冒名顶替或第二次作弊的,开除学籍。
六、对考场外发生的违纪行为,如偷窃试题、要求阅卷老师加分、答案雷同的试卷,经他人举报有舞弊行为等,由教务处组织查实、认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违纪者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八、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各类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考试(包括课程考试考查、补考、外语通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