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校本科教学的主要课程中分批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1.方向性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因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要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第一位。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把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学校、系部教研室对各课程负责人既要放权,又要加强考核。既要打破过去统得过死的局面,又要防止放任自流现象。
1.凡我校本科生必修课,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可分期分批进行。
2.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必须精心调配组建课程组(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基础相近、学科相关的若干课程,可以组成课程组。课程组设组长1人,含两门课程以上的课程组可设副组长1人。课程组组长、副组长统称课程负责人。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2.多年主讲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作出过突出成绩;
3.省级、院级优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4.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担任本室一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2.系部应将本系部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公布,并公开招聘;
3.应聘教师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
4.系部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提出选聘人选名单,报学校审定;
5.课程负责人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可以连任;
6.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任人,由课程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3.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教案等教学文件;
4.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
6.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课题;
7.负责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是本课程教学质量和考试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1.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课程所在系部和教研室负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论记入相应档案。
4.在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本课程组内若有人出现教学事故,课程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若本人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和职权。